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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法赔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黄定华罗福元与云阳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华,罗福元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235法赔2号赔偿请求人黄定华,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赔偿请求人罗福元,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定华,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赔偿请求人黄定华、罗福元于2017年10月23日以强制执行措施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赔偿黄定华国家赔偿金50元,赔偿罗福元国家赔偿金50元,并为黄定华、罗福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以本院不准许罗福元作为黄定华代理人身份参加行政案件诉讼活动、值庭法警强制带离代理席违法以及本院驳回黄定华的回避申请违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予以赔偿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黄定华、罗福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