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87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7)湘1121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某赔偿金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自愿赔偿申请执行人何某某30000元。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121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所申请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121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