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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李园路82号、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法定代表人:代德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杰,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祯,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4000024142。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红岩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晋愉峰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红岩公司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红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杰,被上诉人重庆晋愉峰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伯文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代理审判员  史大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