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与被执行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雷锋山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法定代表人许某。被执行人许某,男,汉族,地址岳阳楼区洛王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地址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刘某与与被执行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汪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汪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汪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