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9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海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李丹丹,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海,闫从辉,王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26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200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12层15A02。被执行人:陈海,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闫从辉,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王宇杰,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本院在执行程某与李丹丹﹑陈海﹑闫从辉﹑王宇杰﹑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丹丹﹑陈海﹑闫从辉﹑王宇杰﹑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丹丹﹑陈海﹑闫从辉﹑王宇杰﹑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丹丹﹑陈海﹑闫从辉﹑王宇杰﹑朗文启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