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盛庭与杜广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盛庭,杜广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781号原告:林盛庭,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杜广军,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盛庭与被告杜广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林盛庭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盛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计15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