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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498南通艾可纺织有限公司与金坛市俊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艾可纺织有限公司,金坛市俊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艾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9号天宏大厦六层B座623室。法定代表人周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坛市俊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高连贵,该公司负责人。关于南通艾可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坛市俊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金坛市俊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通艾可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75430.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9月30日至给付货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南通艾可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09元,由金坛市俊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坛市俊杰服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意见,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审 判 员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执 行 员  史俊霞书 记 员  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