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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海亮、张召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亮,张召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海亮,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张召光,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城区。申请执行人秦海亮与被执行人张召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召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25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2017年5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2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