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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187号原告: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邢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李春艳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