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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海县花样年华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海县花样年华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85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县花样年华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文化大观园四楼。经营者:应彩娟,该会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贵,该会所员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海县花样年华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梁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