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赵晓明、胡英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赵晓明,胡英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刘宗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晓明,男,生于1972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胡英桂,女,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对设定担保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执行人赵晓明的坐落于宣汉县东乡镇熊家湾五金公司综合楼第一层南至北5、6、7号门市予以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对拍卖、变卖所得款以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优先受偿。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川1722执347号执行裁定书,对该门市予以了查封。该门市经拍卖但流拍,经变卖而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未表示接受该门市抵债且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执行人赵晓明的坐落于宣汉县东乡镇熊家湾五金公司综合楼第一层南至北5、6、7号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号:17731)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光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