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长与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周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556号原告刘长,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周海东,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与被告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长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刘长承担。审判员 王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于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