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聂成普与义县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聂成普,义县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申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成普,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头道河乡西砖城村***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县煤矿,住所地辽宁省义县前杨乡马家屯村李家屯。法定代表人:刘玉满,该矿矿长。再审申请人聂成普因与被申请人义县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7民终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聂成普申请再审请求:给予申请人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事实和理由: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国提行规定》原告确系义县煤矿全民计划内临时工,其工资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连续工作到煤矿1995年停产。1987年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证据(1)义县煤矿原矿长,原人秘股长出具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证明。(2)有本矿记载转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原始凭证:工资表。(3)有记载的张桂君由全民计划内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工人,并办理了职工退休的档案资料。上述主要证据就足以推翻原裁定。(4)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裁定根本未采信采纳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煤矿记载实行劳动合同制相关信息资料的原始凭证:工资表。(5)国有企业是依据1986年国务院法规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义县煤矿是根据锦政规[1993]10号《锦州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给予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这是法律依据。但是义县政府却别出心裁想出新招:以政府协调方式给予煤矿劳动合同制工人办职工养老保险。但有先决条件:2008年北京开奥运会期间煤矿职工做到不去北京上访,承诺年底给予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可是奥运会开完了,县政府却反悔承诺,将答应办“职保”的申请书作废,重新另写申请办“自由人”保险(即城镇居民保险)申请书。原答应农转非户口费由原500元增1000元。县政府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出尔反尔,忽悠职工,欺诈职工。违反了国务院法规,违反《锦州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两部法规之规定。义县煤矿有32名计划内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是经锦州市劳动局审批,经义县劳动局办理城镇职工退休。未经义县政府协调就办理了职工退休享受国家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此看来义县政府所谓政府协调解决本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蒙骗伎俩,无稽之谈。原裁定还存在问题:偏袒被告,偏听偏信被告一面之词,非法采信被告农民临时工伪证证明。导致本案审判不公,司法存在错误,有徇私舞弊(袒护被告)枉法裁判行为。被告伪造证据,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上述事实,见证原裁定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要求解决本案诉求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必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锦州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两部法规。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和本院的询问中,认可被申请人义县煤矿的企业性质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审亦认定被申请人义县煤矿是国有企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和理由,经查,被申请人义县煤矿系国有企业。被申请人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改制,并非企业的自主行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系被申请人义县煤矿在改制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争议,原审以“此类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聂成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涛审 判 员 赵晓民审 判 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聂 慧书 记 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