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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戴旭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戴旭凡,戴卫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戴旭凡,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戴卫凡,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戴旭凡、戴卫凡罚金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戴旭凡、戴卫凡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撤回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赣0313至5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华审判员  胡自伟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