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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熊汝恩、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汝恩,王生,穆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310号申请执行人:熊汝恩,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桓台县。被执行人:王生,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桓台县。被执行人:穆书学,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桓台县。熊汝恩与被执行人王生、穆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生、穆书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熊汝恩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