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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与邹军辉、聂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邹军辉,聂丽丽,罗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8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丰县新建路。负责人:肖火青,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辉,男,汉族,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业务发展部主任,特别授权。被告:邹军辉,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聂丽丽,女,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系被告邹军辉妻子。被告:罗泳,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告:甘敏,女,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系被告甘敏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诉被告邹军辉、聂丽丽、罗泳、甘敏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军辉、聂丽丽、甘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邹军辉、聂丽丽、甘敏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撤回对被告邹军辉、聂丽丽、甘敏的起诉。审判员  杨火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