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8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燕,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20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燕,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吴兵山、陈宝团,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97号102、201房,组织机构代码72989945-2。法定代表人:吴镇忠。陈海燕与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向陈海燕返还保证金90000元、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向陈海燕支付迟延返还上述保证金的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注册地经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8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德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