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朱仕江与重庆秦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仕江,重庆秦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328号之一申请人:朱仕江,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重庆秦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胡禄全。本院受理朱仕江与重庆秦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963之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秦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