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罗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罗新荣,张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高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荣,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新荣,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张金妹,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新荣、张金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撤销对罗新荣、张金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惠容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