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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恢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廷毅与梓潼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毅,梓潼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恢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廷毅,男,生于1948年10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永川市人,住永川市中山路,无业。被执行人:梓潼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昌仁。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中和街中段。本院在恢复执行刘廷毅申请执行梓潼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廷毅本次恢复执行应受偿债权为:①支付人民币100000元;②执行费9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100000元以及执行费9900元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本次恢复执行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经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梓潼盛达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梓潼县农商银行存款的冻结;二、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