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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峰,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恩波,陈伟,赵爱平,邱疆于,邱小龙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573号原告:张雪峰,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下村村部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鲍金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系公司员工。第三人:刘恩波,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陈伟,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赵爱平,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邱疆于,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邱小龙,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张雪峰与被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恩波、陈伟、赵爱平、邱疆于、邱小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雪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4元,减半收取7167元,由原告张雪峰负担。审 判 长  滕秀英审 判 员  叶卫平人民陪审员  杨素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