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某1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南宫市人,住xxx。因本案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强、王世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宫支行开通信用卡一张(卡号62×××35),后张某1为偿还他人债务及生活消费,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透支信用卡,经多次消费、取现,2017年1月8日形成逾期。最后一次有效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截至2017年5月9日张某1尚欠该行本金86224.96元。逾期后,经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短信、上门多次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息。期间张某1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农业银行南宫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将此案移交南宫市公安局。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1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固安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案件移交申请、控告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1办卡手续,信用卡消费、还款明细,催收情况说明、催收照片及催收短信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南宫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历史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金额为86224.96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属恶意透支行为,且透支金额86224.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八万六千二百二十四元九角六分继续追缴,发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奎茂审 判 员 任映辉人民陪审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和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