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占江与任贵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江,任贵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947号原告:郭占江,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任贵军,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郭占江与任贵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郭占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占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郭占江负担。审判员 郭金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