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李水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李水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639号原告:刘海涛,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水库,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涛诉被告李水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涛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海涛负担。审 判 长 吕丰成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涵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