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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引望、陈青侠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引望,陈青侠,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8373号原告:孙引望。原告:陈青侠。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小龙,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孙民学,该组组长。原告孙引望、陈青侠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严家渠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严家渠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引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义、原告陈青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义,严家渠村一组之诉讼代表人孙民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家渠村委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引望、陈青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给付其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1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均为被告村组村民。二原告于1993年7月11日生育一子孙翔,于2003年10月24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2014年6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2017年7月,被告村组按在册人口给每位组员分配征地补偿款38000元,二原告系独生子女户,应依据计划生育优待政策享有100%的奖励份额,但被告村组仅给二原告奖励独生子女优待政策的50%,剩余50%奖励款即19000元未予分配,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严家渠村委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严家渠村一组承认二原告户籍登记在他村组,系独生子女户。但辩称,他村组会议决定对独生子女户奖励50%的份额,且已向二原告分配50%的奖励款19000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孙引望、陈青侠及子女的户口本、养老保险手册、合疗登记本;2.原告孙引望、陈青侠的结婚登记申请书;3.独生子女证及出生医学证明;4.存折复印件;5.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上证据证明二原告具有本村村民资格,为独生子女户。被告严家渠村一组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严家渠村一组予以认可,本院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证,可作为定案证据。被告严家渠村委会、严家渠村一组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引望、陈青侠系夫妻关系,均系被告村组村民。二原告于1993年7月11日生育一子孙翔,并于2003年10月24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该村组于2017年7月,向其村组在册人口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38000元,给二原告分配了征地补偿款各38000元,并向二原告分配独生子女奖励款19000元。现二原告以二被告应向其分配剩余50%独生子女奖励款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须经民主议定,且经民主议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二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且属于独生子女户,依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应当享受增加一人份的集体财物分配的份额。被告严家渠村一组拒绝给二原告分配足额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奖励款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二原告现主张足额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奖励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实未向二原告发放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奖励款的金额为19000元。被告严家渠村委会对所辖小组的行为有管理、监督之责,故其应对被告严家渠村一组承担的义务负连带之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引望、陈青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奖励款共计19000元;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137.5元,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二原告,其余137.5元由本院退回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