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新文与被执行人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韩城市黄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文,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韩城市黄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曹新文,男。被执行人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韩城市黄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新文与被执行人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韩城市黄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2017)陕058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该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新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