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从庆与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从庆,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初96号原告:杨从庆,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郭卫东,局长。原告杨从庆诉被告平舆县不动产登记局信息公开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杨从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从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杨雅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