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久忠与赵绍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久忠,赵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355号申请执行人:张久忠,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赵绍华,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张久忠与被执行人赵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6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绍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久忠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最高院“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查明赵绍华在重庆市大足区的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大足支行,在他案中已进行了查封,本案进行了二次查封,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都下落不明并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1执33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华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