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袁建英、杨二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英,杨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袁建英.被执行人杨二刚.袁建英申请杨二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建英与被执行人杨二刚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袁建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