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盛柏刚与申请执行刘丽波、钟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柏刚,刘丽波,钟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盛柏刚,男,40岁。被执行人:刘丽波,女,48岁。被执行人:钟志涛,男,47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柏刚与被执行人刘丽波、钟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盛柏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