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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超与周家满、周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超,周家满,周福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139号原告:汪超,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安徽尊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满,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周福保,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汪超与被告周家满、周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汪超在诉讼中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超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超负担。审 判 长  刘存领审 判 员  黄爱莲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