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冯艳飞与刘贵友、王贵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飞,刘贵有,王贵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57-1号申请执行人:冯艳飞,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昌兴村乃林沟组。被申请执行人:刘贵有,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永明村刘营子组。被申请执行人:王贵发,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永明村山后组。本院在执行冯艳飞与刘贵友、王贵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贵友、王贵发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贵友、王贵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申请执行人刘贵友位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永明村的55亩荒山及地上附着物依据申请执行人冯艳飞的申请予以评估作价,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赤松正资评鉴字(2017)第78号资产估价报告书,该资产估价报告书对被执行人刘贵友位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永明村的55亩荒山及地上附着物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338000.00元),其中55荒山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38000元,地上附着物20000株樟子松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000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冯艳飞及被执行人刘贵友、王贵发送达该资产估价报告书,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资产估价报告书均未向本院提出异议。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扣除被申请执行人刘贵有先期支付的82223.40元,申请执行人冯艳飞同意以评估价格人民币338000元接受上述55亩荒山及地上附着物20000株樟子松抵顶其执行中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贵友位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永明村的55亩荒山及地上附着物20000株樟子松交付申请执行人冯艳飞抵顶其执行中全部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冯艳飞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冯艳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被执行人刘贵友位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永明村的55亩荒山的查封。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