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雨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杨某,齐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76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初中文化,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81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小学文化,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齐雨,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住北京市怀柔区;2008年6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北��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王某、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于2017年9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王某、杨某、被告人齐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齐雨与“小五”、“磊子”(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香水缘KTV门口,因琐事与刘某、王某、杨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齐雨与“小五”、“磊子”将被害人刘某、王某、杨某打伤。经鉴定:刘某、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齐雨于2017年3月30日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桥梓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雨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对被告人齐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定罪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被告人齐雨寻衅滋事的行为导致其面部左颧骨、颧弓多发骨折,左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神经麻痹,要求对被告人齐雨从重处罚,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15222元、误工费26000元、护理费3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3800元、交通费1000���,共计5146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称,被告人齐雨寻衅滋事的行为导致其脑外伤后综合征,头皮血肿,肋骨骨折,鼻梁骨错位,要求对被告人齐雨从重处罚,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12267.19元、误工费32000元、护理费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980元,共计54647.1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称,被告人齐雨的犯罪行为导致其受伤,要求对被告人齐雨从重处罚,判令被告人赔偿其检查费876.48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1376.48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自愿认罪。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王某、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认可同意。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齐雨与“小五”、“磊子”(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香水缘KTV门口,因琐事与刘某、王某、杨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齐雨与“小五”、“磊子”将被害人刘某、王某、杨某打伤。经鉴定:刘某、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齐雨于2017年3月30日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桥梓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害人王某、刘某、杨某均于受伤当日即到北京怀柔医院就医治疗。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3月31日在北京怀柔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4月13日出院,其在北京怀柔医院共花医疗费15222元。被害人刘某在北京怀柔医院就医治疗后,于2017年3月30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4月10日出院,并在该院多次复诊治疗,其在北京怀柔医院花医疗费2985.19元,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花医疗费9382元。被害人杨某于受伤当日即到北京怀柔医院就医治疗,花检查费876.48元。庭审中被告人齐雨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赔偿数额均认可同意。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被告人齐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刘某、杨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顾某1、顾某2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10接警单,病历、影像诊断报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工作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病历材料、住院病人结算清单、诊断证明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病历材料、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提交的病历手册、工商银行消费凭条、影像诊断报告、诊断证明书等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在案证实。���院认为,被告人齐雨伙同他人随意对人实施殴打,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雨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齐雨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齐雨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三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及赔偿数额,被告人齐雨均无异议且认可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被告人齐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二、被告人齐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一千四百六十二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三、被告人齐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四千六百四十七元一角九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四、被告人齐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七十六元四角八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福文人民陪审员 李世国人民陪审员 张显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