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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冯顺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冯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8625822005。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顺和,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申请冯顺和信用卡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69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69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