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东平与刘永梅、韩玉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平,刘永梅,韩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69号申请人:张东平。被申请人:刘永梅。被申请人:韩玉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东平与被申请人刘永梅、韩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东平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二被申请人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人参产业园5街9-8号门市,查封期限为一年。财产保全行为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