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令军与莫运动、侯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军,莫运动,侯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330号原告:张令军,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莫运动,男,42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侯巧莲,女,40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军与被告莫运动、侯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令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令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张令军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