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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令军与莫运动、侯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军,莫运动,侯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330号原告:张令军,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莫运动,男,42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侯巧莲,女,40岁,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军与被告莫运动、侯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令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令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张令军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