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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伟华、欧阳金环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伟华,欧阳金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监12号监督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刘伟华(原审被告),女,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诉人欧阳金环(原审原告),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诉人刘伟华与原审原告欧阳金环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民(行)监(2017)4113030000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牛 娅人民陪审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琬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