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646号原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南二环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736991-5。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联丰村。法定代表人:孙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