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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某伯、蒙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伯,蒙某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伯,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某标,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韩某伯与被执行人蒙某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228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蒙某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伯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韩某伯以尚能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某伯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韩某伯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生审判员  唐毓观审判员  卢宝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