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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岩甩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甩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361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甩,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8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9月30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甩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甩及其翻译岩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岩甩未经许可,擅自在勐满镇南达村委会贺罕小组附近地名为“光勒”的国有林地内伐林、垦林4块,并在所垦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所垦林地权属为国有,砍伐面积10.8亩,其中5.3亩根据《勐海县林地保护规划》资料为耕地,5.5亩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砍伐活立木蓄积32.637立方米。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业技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甩违反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地内林木,并在所垦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砍伐活立木蓄积32.63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岩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岩甩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勐海县勐满镇南达村委会贺罕小组附近小地名为“光勒”的国有林中,使用砍刀砍伐林地4块并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所砍林地权属为国有,砍伐面积10.8亩,其中5.3亩根据《勐海县林地保护规划》资料为耕地,5.5亩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砍伐活立木蓄积32.637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民警接到报警,出警查获。2、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岩甩的身份信息及其无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岩甩到案情况。其系民警接警出警现场,通知被告人岩甩接受讯问,其交代犯罪事实后归案。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暂扣于勐海县森林公安局。5、证明,证实勐满镇南达村委会贺罕村民小组村民未在勐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组办理任何许可证。6、国有山林权证、鉴定聘请书、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砍伐林地现场范围位置示意图、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砍伐的涉案林地权属为国有,砍伐面积10.8亩,其中5.3亩根据《勐海县林地保护规划》资料为耕地,其中5.5亩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活立木蓄积32.637立方米的事实。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2017年5月12日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岩甩占用的勐满镇南达村委会贺罕村民小组附近当地称“光勒”国有林林地内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7年5月13日和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岩甩分别对自己占用砍伐的勐满镇南达村委会贺罕村民小组附近当地称“光勒”国有林林地内的伐桩、玉米杆进行辨认指认及被告人岩甩辨认出自己使用的作案工具系砍刀一把的情况。9、证人岩依阶的证言,证实勐满镇南达村委会贺罕村民小组村民知晓小地名为“光勒”“多勒堡”“瑞沙里”的地块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及2014年起部分村民在上述地块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和占用国有林地的事实。10、证人岩温香的证言,证实勐满镇南达村委会贺罕村民小组村民知晓小地名为“光勒”“瑞沙里”的地块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及2014年起部分村民在该上述块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和占用国有林地的事实。11、证人伲勐证言,证实勐满镇南达村委会贺罕村民小组村民知晓小地名为“光勒”的地块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及2014年起部分村民在该地块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和占用国有林地,其中包括被告人岩甩的事实。12、证人岩香甩证言,证实2014年起被告人岩甩对小地名为“光勒”的国有林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和占用林地种植玉米的事实。13、证人岩三书的证言,证实勐满镇南达村委会贺罕村民小组村民知晓小地名为“光勒”“瑞沙里”“回巴头”“回丙”的地块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及2014年起部分村民在上述地块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和占用国有林地的事实。14、证人岩帕证言,证实勐满镇南达村委会贺罕村民小组村民知晓小地名为“光勒”的地块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及2014年起部分村民在该地块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和占用国有林地其中包括被告人岩甩的事实。?15、被告人岩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岩甩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国有林地内砍伐林木并开垦林地种植玉米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甩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砍伐国有林木种植农作物,造成活立木蓄积损失共计32.63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侵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甩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没收,由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文兵人民陪审员  周玲英人民陪审员  赵有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柏麟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