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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胡玉霞与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霞,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振富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3行初102号原告胡玉霞,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印瑜,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黄胜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鸿斌,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加培,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晋江市振富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大白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4115835J。法定代表人杨金叶,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志杯,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霞诉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晋江市振富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胡玉霞于2017年10月26日以其已与第三人晋江市振富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玉霞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心审 判 员  张春水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慧速 录 员  叶晓青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