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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鲍生梅申请执行李洋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生梅,李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鲍生梅,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油房坪村。被执行人李洋梅,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砭山村。本院在执行鲍生梅申请执行李洋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洋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2017)陕0603执537号案件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改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