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吉建春与于世潭、陈继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建春,于世潭,陈继高,许兴垒,刘苏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057号原告:吉建春,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于世潭,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艳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高,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许兴垒,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刘苏方,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吉建春诉被告于世潭、陈继高、许兴垒、刘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于世潭、陈继高、许兴垒、刘苏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建春撤回对被告于世潭、陈继高、许兴垒、刘苏方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建春承担。审判员 房善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