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8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诚鑫租赁站与孙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诚鑫租赁站,孙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944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诚鑫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上前城三队。经营者:陈书现,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飞,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杰,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布船山区。(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诚鑫租赁站与被告孙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诚鑫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诚鑫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诚鑫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诚鑫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