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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管玉发、冯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玉发,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管玉发,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被执行人冯楠,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申请执行人管玉发与被执行人冯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