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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昌伦与张德友、许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伦,张德友,许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昌伦,男,1969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张德友,男,197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许世才,男,1970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12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昌伦申请执行张德友、许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昌伦与被执行人张德友、许世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昌伦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昌伦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