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孙骏与重庆木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骏,重庆木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728号原告:孙骏,男,汉族,1955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木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2栋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1659416X。法定代表人:张仁木,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骏与被告重庆木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原告孙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骏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孙骏负担。审 判 长 李 旭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