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郝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郝胜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432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社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志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尚荣,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钰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郝胜利,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