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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王双与吕子通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吕子通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332号之二原告:王双,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子通,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王双与被告吕子通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与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王双负担。审 判 长  李津人民陪审员  曹莉人民陪审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