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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5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安冬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安冬冬,河南开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冬冬,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河南开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四环北腾晖物流广场新建仓库。法定代表人:杜金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安冬冬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编号为CNZKHP00037320153708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至2016年6月13日的未付租金59070.96元、违约金21067.4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3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安冬冬、河南开阳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豪沃牌ZZ5047CCYD3415D145型轻型仓栅式货车3台(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A×××××、车架号为LZZ1BADC2FE549588、发动机号为AAW15004386,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A×××××、车架号为LZZ1BADC0FE549587、发动机号为AAW15004360,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A×××××、车架号为LZZ1BADC9FE549586、发动机号为AAW15004358)的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东 搜索“”